(2017)苏1281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苏桂祥与戚长干、沈建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桂祥,戚长干,沈建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245号原告:苏桂祥,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宝洲,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长干,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沈建银,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苏桂祥与被告戚长干、沈建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元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桂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宝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长干、沈建银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桂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戚长干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息6%给付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由被告沈建银对被告戚长干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戚长干因经营之需,由被告沈建银提供担保,于2014年7月13日向原告苏桂祥借款人民币5万元,借款时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后原告因自用多次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总是口头承诺尽快归还,但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戚长干未答辩。被告沈建银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借条1份、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1份,证明被告戚长干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沈建银提供担保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戚长干于2014年7月13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未注明偿还期限。被告沈建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戚长干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沈建银提供担保,有被告戚长干出具的借条1份以及银行转账凭条1份为凭,本院予以认可。两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本起诉讼的全部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得到支持。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年息6%计算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戚长干、沈建银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戚长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苏桂祥借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元月9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沈建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沈建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可直接向被告戚长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2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加防人民陪审员 许金龙人民陪审员 戚怀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胡红莉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第八十四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4、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