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4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姚市艾迪尔电子厂、奉化市天成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艾迪尔电子厂,奉化市天成电器厂,袁亚明,章安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874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艾迪尔电子厂。住所地:余姚市临山镇大池坊**号。代表人:石梦泱,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被告:奉化市天成电器厂。住所地:奉化市溪口镇桃源路**弄****号。组织机构代码:730173202。代表人:袁亚明,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袁亚明,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章安达,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艾迪尔电子厂与被执行人奉化市天成电器厂、袁亚明、章安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3849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12270.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已履行23554.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48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