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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2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国华与湖南省泸溪县五星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泸溪县开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华,湖南省泸溪县五星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泸溪县开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2民初84号原告:张国华,男,1937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纯纯,泸溪县兴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省泸溪县五星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溪县武溪镇(原白沙镇)屈原路四大家十三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3122740620467A。法定代表人:刘本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润东,湖南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溪县开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溪县武溪镇(原白沙镇)建设南路电力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31227483949510。法定代表人:戴荣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系被告单位员工。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吉凤街道办事处武陵山大道吉凤投资服务中心办公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310032055490XQ。法定代表人:唐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浩林,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华诉被告湖南省泸溪县五星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泸溪县开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华以被告湖南省泸溪县五星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191元,减半收取2595.5元,由原告张国华负担。审 判 长  张竹林审 判 员  石柏林人民陪审员  邓小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