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执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丽鑫申请执行赵家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鑫,赵家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2132号申请执行人张丽鑫,女,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赵家贵,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张丽鑫申请执行赵家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赵家贵以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丽鑫6730元(执行费、案件受理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祁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春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