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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范玲琴与鲍春风、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玲琴,鲍春风,牡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675号原告范玲琴,女,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鲍春风,男,年龄不详,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牡丹,女,年龄不详,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玲琴诉被告鲍春风、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玲琴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玲琴承担。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友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