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范玲琴与鲍春风、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玲琴,鲍春风,牡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675号原告范玲琴,女,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鲍春风,男,年龄不详,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牡丹,女,年龄不详,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玲琴诉被告鲍春风、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玲琴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玲琴承担。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友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