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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谢琴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61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琴,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辩护人舒斌,重庆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7)652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1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谢琴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18号布克公馆后门处,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从谢琴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47.13克。被告人谢琴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谢琴对此无异议。被告人谢琴的辩护人认为,谢琴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谢琴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10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至2019年11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7.13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潇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