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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杏珍与章天明、蒋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杏珍,章天明,蒋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民初1022号原告朱杏珍,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肖希,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章天明,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蒋丽红,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朱杏珍为与被告章天明、蒋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戚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11日被告章天明因房屋装修所需向原告借款50万元,该款项通过银行由原告丈夫刘某某转账给章天明。2016年6月5日章天明补具借条1份,明确原告为债权人,还款期限至2016年7月15日止。嗣后,因两被告一直未予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调处。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农业银行转账凭证、结婚登记信息等作为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实。两被告未到庭,放弃了对证据进行质证及提出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章天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章天明未按期归还借款是形成本纠纷的原因。对此,原告有权要求章天明归还。本案中,章天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之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章天明、蒋丽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朱杏珍借款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620元,合计9020元由章天明、蒋丽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艳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