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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维维与陈永春、五河县爱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维,陈永春,五河县爱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717号原告:杨维维,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牛学虎,五河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永春,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五河县爱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五河县城南经济开发区徐明高速路口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维维与被告陈永春、五河县爱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维维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永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维维撤回对被告陈永春的起诉。审判员  杨代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莲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