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许艳杰与许发承包经营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艳杰,许发承包经营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451号申请执行人:许艳杰,女,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许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许艳玲,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通河县祥顺镇大林子村。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民初字第975民事判决书和(2016)黑01民终595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许艳杰申请执行许发承包经营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7360.3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发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5月19日全额履行了给付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黑01民终5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