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财保80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燕皓、周永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燕皓,周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财保80039号申请人:燕皓,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周永亮,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申请人燕皓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永亮名下银行存款176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燕皓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永亮名下银行存款176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全损害责任保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永亮名下银行存款176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401元,由申请人燕皓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燕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姚金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