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特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国庆与邵美锋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国庆,邵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特128号申请人:李国庆,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邵美锋,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国庆、邵美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国庆、邵美锋因其他纠纷经濉溪县百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邵美锋自愿谅解李国庆、祁秀燕、张浩等人,不追究李国庆等人的任何法律责任,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二、李国庆及妻子祁秀燕自愿谅解邵美锋,不追究邵美锋的任何法律责任,并自愿放弃诉讼的权利;三、李国庆一次性赔偿邵美锋医药费等各类费用共计壹万元整,并当场履行完毕,案件就此终结;四、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生效,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双方自愿签署,不得反悔。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淑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