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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恢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大冶市新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新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新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新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已履行完毕(2016)鄂028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恢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合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