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7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潘云鹏、吴文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云鹏,吴文兴,吴永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7025号申请执行人潘云鹏,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吴文兴,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被执行人吴永英,女,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申请执行人潘云鹏与被执行人吴文兴、吴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381民初652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09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文兴、吴永英偿还申请执行人潘云鹏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其中6万元本金从2015年3月27日起,4万元本金从2015年4月1日起,1万元本金从2015年4月7日起,均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偿还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11月0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向中行、建行、农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吴文兴、吴永英存款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东阳市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有存款,分别被本院依法扣划,扣除执行费和诉讼费后,被执行人已领取案款76633元;本院向瑞安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吴文兴、吴永英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信息。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向公安部门查询两被执行人的车辆及出入境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出入境登记信息;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吴文兴、吴永英公司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司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报送电视台予以曝光,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云鹏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70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林 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XX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