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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3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辛公花诉陈英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公花,陈英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569号原告:辛公花,女,汉族,住石河子市,年龄、工作不详。被告:陈英梅,女,汉族,住石河子市,年龄、工作不详。原告辛公花与被告陈英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1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战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