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3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辛公花诉陈英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公花,陈英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569号原告:辛公花,女,汉族,住石河子市,年龄、工作不详。被告:陈英梅,女,汉族,住石河子市,年龄、工作不详。原告辛公花与被告陈英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1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战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