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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6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李某某诉辛某某、呼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辛某某,呼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6民初14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石楼县灵泉镇东风区282号居民,现住晋西影院背面。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石楼县灵泉镇东风区522号居民,现住晋西影院背面。被告:辛某某,男,汉族,现住石楼县灵泉镇农机公司院内。被告:呼某某,男,汉族,现住石楼县灵泉镇农机公司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李某某与被告辛某某、呼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马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李某某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辛某某、呼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郭金泉审 判 员  卫玲丹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穆燕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