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6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李某某诉辛某某、呼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辛某某,呼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6民初14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石楼县灵泉镇东风区282号居民,现住晋西影院背面。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石楼县灵泉镇东风区522号居民,现住晋西影院背面。被告:辛某某,男,汉族,现住石楼县灵泉镇农机公司院内。被告:呼某某,男,汉族,现住石楼县灵泉镇农机公司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李某某与被告辛某某、呼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马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李某某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辛某某、呼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郭金泉审 判 员 卫玲丹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穆燕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