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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248耿贵雷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贵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12刑初24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贵雷,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河村中铁十四局四公司搅拌站宿舍楼(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被告人耿贵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辩护人周龙,江苏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贵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贵雷及其辩护人周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耿贵雷与被害人宋某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河村中铁十四局4号宿舍为打牌借钱的事发生争执揪打,后被人拉开,之后被告人耿贵雷拿了一把消防斧击打被害人宋某头部,致使被害人宋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宋某外伤致右额顶部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右额叶脑内血肿形成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耿贵雷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耿贵雷亲属与被害人宋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耿贵雷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提供的被害人宋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刘本强、刘德志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告人耿贵雷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讯问录像;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贵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耿贵雷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贵雷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宋某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耿贵雷自首、赔偿,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贵雷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被告人耿贵雷是自首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耿贵雷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耿贵雷适用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耿贵雷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本案的犯罪情节等综合考虑,不适宜适用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耿贵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首、积极赔偿,具有悔罪表现,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的辩护意见,经查,理由成立,符合事实和法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贵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军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人民陪审员 濮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意文书附页:(2017)苏1012刑初248号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举报投诉方式:刑庭庭长帅立平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王琼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