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新贞与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李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贞,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李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4民初2748号原告:张新贞,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和贵,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89号长安广场18层。法定代表人:郎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风,该公司职工。被告:李金英,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原告张新贞与被告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泛亚投资公司)、李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新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和贵、被告泛亚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风及被告李金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张新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泛亚投资公司偿还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李金英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原告张新贞称,被告李金英与原告张新贞的丈夫原系同事关系。经李金英引荐,2015年3月24日,张新贞与被告泛亚投资公司、河北凤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股权基金投资协议书》,约定李金英投资200万元,期限为2015年3月24日至2016年3月23日,年利率为24%。同日,原告转账200万元给被告泛亚投资公司。后被告泛亚投资公司未能如期偿还,仅给付了48万利息。2016年3月25日,原告张新贞与被告泛亚投资公司达成《关于春节期间的问题解决方案》,约定分四期返还本金,截止到2016年8月20日偿还全部本金200万。同时约定,“李金英自愿为以上借款还款计划提供抵押担保,以桥东区栗中街1号礼域尚城3-2-906,并为上述贰佰万元借款还款计划提供保证担保”。原告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收据、《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股权基金投资协议书》、《关于春节期间的问题解决方案》各一份予以证实。被告泛亚投资公司辩称,对原告张新贞所述事实没有异议,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责任。2016年3月25日签订的解决方案没有约定利息,按照公司惯例按年利率3%支付。被告李金英辩称,2016年3月25日签订的解决方案是本人签字摁手印。但担保条款是程建业写的,泛亚投资公司说是公司承担责任并承诺会全部偿还,才签字的,作担保不是本人自愿的。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以保护。本案所涉民间借贷关系,有投资协议、解决方案、转账凭证、收据等材料予以证实,借贷事实清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出借借款的义务。《关于春节期间的问题解决方案》中约定2016年8月20日偿还完全部借款,被告泛亚投资公司未按时还款,原告张新贞有权要求被告泛亚投资公司偿还借款。关于利息,在《关于春节期间的问题解决方案》中既没有约定借期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张新贞要求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李金英的责任问题,《关于春节期间的问题解决方案》中李金英承诺其对还款计划提供保证担保,李金英承认其本人签字摁手印,李金英称作担保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李金英应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双方未明确约定被告李金英承担何种保证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其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关于春节期间的问题解决方案》的保证条款写明对贰佰万元借款还款计划提供保证担保,而在该还款计划中双方未约定利息,故李金英仅对200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新贞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李金英对第一项判决中2000000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驳回原告张新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李金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28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韩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君莉人民陪审员 韩 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