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91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雄彬与谢永锐、曾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雄彬,谢永锐,曾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91民初137号原告:陈雄彬,男,汉族,1991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被告:谢永锐,男,汉族,1988年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被告:曾淑丽,女,汉族,1990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原告陈雄彬与被告谢永锐、曾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陈雄彬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雄彬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00元,由原告陈雄彬负担。审判员 麦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烁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