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家荣与潘莉、重庆市大足区富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莉,张家荣,重庆市大足区富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莉,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荣,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富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万毅,经理。上诉人潘莉因与被上诉人张家荣、重庆市大足区富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15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莉于2016年11月25日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书,但未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薇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翟苏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