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终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钟文龙、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文龙,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民终4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文龙,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倩,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翠屏山新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6371553J。法定代表人:陈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慧,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坤,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文龙因与被上诉人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7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钟文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倩、被上诉人鑫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文龙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钟文龙要求鑫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2450.16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钟文龙不同意续订新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属于鑫港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例外情形,原审法院仅从鑫港公司口头同意按原薪资待遇与钟文龙续订劳动合同,但钟文龙拒绝续订,就不支持其要求鑫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鑫港公司陆续对工资、福利待遇作了调整,但2016年2月26日,鑫港公司要求钟文龙续签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从整体上相比,明显降低了劳动条件,增加了义务。1、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分别为1000元和2400元,续签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没有写明金额和计算方式,但依据鑫港公司作出的《关于搅拌车驾驶员工资计算标准考核办法的通知》规定基本工资为980元/月,这比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还低;2、原《公司司机工资及管理制度》第6条明确工作时间为上班两天休息一天,但续签的劳动合同要求钟文龙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且24小时开机,取消了休息休假,这明显加重了钟文龙作为劳动者的负担;3、原劳动合同的附件明确约定交通事故赔偿的计算方式是按确定的经济损失数额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余额按比例赔付,但鑫港公司新作出的标准是按事故总损失依比例赔付,这也是在无形中对钟文龙作出更为严苛的赔偿责任规定。其次,钟文龙和其他驾驶员向鑫港公司发出的《关于同意续订原劳动合同的报告》所列明的具体内容都是原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或已经书面体现,或口头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并非钟文龙随意添加。但鑫港公司坚持要求钟文龙签订其原提供的新劳动合同,该新劳动合同对钟文龙享有的其他权利表述含糊,模棱两可。鑫港公司口是心非,实际并不愿以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钟文龙续签劳动合同,钟文龙有权得到经济补偿金。第三,原审法院认定钟文龙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并拒绝到鑫港公司处上班的行为视为自动离职是错误的。鑫港公司要求钟文龙续签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劳动合同,而不同意续签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合同,钟文龙无法到鑫港公司处上班的原因并非钟文龙“个人原因”,不能视为钟文龙自动离职,鑫港公司更不能以此作为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综上所述,请求判如所请。鑫港公司辩称,一、鑫港公司为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实行改革,修改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工资计算方案,但最终没能实行。1、近两三年,由于经济不景气,公司的业务量持续减少,连年亏损,为了摆脱困境,公司对管理制度及工资计算方案进行了调整,但钟文龙拒绝执行公司新的工资计算方案,举行罢工,使公司陷入很大的困境。2、钟文龙罢工持续10天,给鑫港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在钟文龙举行罢工期间,为了确保公司正常生产,公司高价向兄弟单位租用车辆、人员解决生产问题。为此,公司每天增加2万余元的额外成本。3、钟文龙持续旷工,严重违反鑫港公司的规章制度。为了公司的生存,促使钟文龙等人结束罢工、恢复上班,公司做出重大的让步,同意钟文龙等全部驾驶员的工资按原标准执行(2015年12月31日以前),并不存在大幅度降低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拒绝与钟文龙签订与原待遇一致的劳动合同的事实。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钟文龙发出了《关于在原有工资计算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与驾驶员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钟文龙继续罢工;2016年3月13日又一次向钟文龙发出《关于要求结束罢工、恢复上班的通知》,但钟文龙仍然不来公司上班。2016年3月15日公司下发了《关于下列驾驶员不服从生产调度安排、拒绝驾车进站装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通报》,希望钟文龙结束罢工,恢复上班。从2016年3月15日至21日,公司通过短信平台发送、在公司驾驶员休息室张贴的方式共向钟文龙进行七次通报。然而,钟文龙仍置若罔闻,继续旷工,严重违反鑫港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一审法院对钟文龙持续旷工的行为认定为自动离职是正确的。二、钟文龙提交的《关于同意续订原劳动合同的报告》增加了年休假不予扣除(降温费)、每天必须安排六位司机休息、请事假“不扣工资、工作地点为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城翠屏山东路新芳)、如需外租司机,工资为250元/天(8小时),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由公司给予报销等诉求。之后钟文龙又提交报告增加了许多诉求。钟文龙自己充当管理者,给公司制订多条管理制度,增加许多无理的要求,让鑫港公司根本无法承担,最终导致双方的《劳动合同》没办法续签,该责任应该由钟文龙承担,鑫港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钟文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从2016年4月起解除钟文龙与鑫港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2.判令鑫港公司支付钟文龙经济补偿金32450.1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4年11月26日,钟文龙与鑫港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主要约定:1.钟文龙在鑫港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期限为一年,从2004年11月26日起至2005年11月25日止;2.钟文龙应按本合同规定及鑫港公司的要求,自觉地进行工作,按时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质量标准或工作任务,并爱护设备和所使用的工具;3.鑫港公司可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适当调整或协商另行安排职务或岗位;4.鑫港公司根据国家和本省劳动工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工资、奖金、津(补)贴制度,确定并按时向钟文龙支付劳动报酬,经双方协商,拟支付钟文龙基本工资【包括基础、计时(计件)工资或岗位技能工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物价,副食品补贴和津贴】1000元,鑫港公司支付钟文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鑫港公司每年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和当地生活物价增长情况适当增加钟文龙工资报酬,钟文龙的奖金由鑫港公司根据经济效益和钟文龙提供的劳动数量、质量另行确定,鑫港公司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状况,为钟文龙缴交社保、医保,并根据效益变化适时调整;5.钟文龙的休息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待遇,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鑫港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执行;6.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均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7.钟文龙应遵守《驾驶员劳动合同附件》规定,如若违反,鑫港公司有权按规定的条款内容给予处罚,严重违反规定者,鑫港公司有权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按原《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内容连续续签六次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11月25日止。双方续签的劳动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钟文龙仍继续在鑫港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16年2月26日,鑫港公司发布鑫文(2016)04号《关于搅拌车结罐考核处理方案》及鑫文(2016)05号《关于搅拌车驾驶员工资计算标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同时发布鑫文(2016)07号《关于公司启用新制度及取消原有关制度的决定》,鑫港公司决定取消以下规定的执行:1.从2016年起,取消员工降温补贴的发放;2.从2016年起,取消员工休假制度;3.从2016年3月1日起终止执行车队驾驶员原工资计算的相关规定。鑫港公司并决定执行以下新制度:1.从2016年3月1日起启用新的车队驾驶员工资计发标准;2.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搅拌车结罐考核处理方案;3.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车队2016年年终奖的决定;4.对在编人员工龄补贴按原方案执行,未享受工龄补贴的在编人员按入本公司时起从2016年3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贴,工龄补贴最高年限为10年。钟文龙等驾驶员不同意鑫港公司的以上工资、福利待遇等新制度,从2016年3月1日起,未到鑫港公司处上班。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法对薪资待遇问题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3月11日,鑫港公司为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于向钟文龙等人发送通知,告知钟文龙等人鑫港公司同意再维持原有工资计算标准不变的前提下,要求钟文龙等人于2016年3月12日下午五时之前到鑫港公司综合部续签劳动合同,结束持续10天的罢工,恢复正常上班秩序,否则因罢工给鑫港公司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及经济损失由钟文龙等人全部负责,鑫港公司将追究责任并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3月12日,钟文龙等人向鑫港公司提交《关于同意续订原劳动合同的报告》,并在该报告附上相关的计算工资、福利待遇等条款。2016年3月12日下午,鑫港公司又向钟文龙等人发送通知,告知钟文龙等人鑫港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下发的关于鑫港公司要求在维持原有工资(2015年12月31日前)计算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续签劳动合同及结束罢工,恢复正常上班秩序的通知,至今天已到期,为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秩序,按公司生产流程规定,要求钟文龙等人从2016年3月13日起结束2016年3月1日至3月12日的罢工,恢复正常上班,公司将按正常生产要求安排搅拌车驾驶员上岗,若拒不执行公司生产调度安排上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鑫港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究相关责任并视为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3月13日,鑫港公司再次向钟文龙等人发送《关于要求结束罢工、恢复上班的通知》,告知钟文龙等人鑫港公司已于2016年3月12日收到其递交的《关于同意续订原劳动合同的报告》,经鑫港公司研究,不同意该报告中超出鑫港公司承受能力的部分诉求,原则同意在2016年3月11日《通知》的精神下维持原有工资(2015年12月31日前)计算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续签劳动合同,要求钟文龙等人结束从2016年3月1日起的罢工,恢复正常上班。因钟文龙等人在2016年3月14日起仍未到鑫港公司上班,鑫港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3月16日、3月17日连续向钟文龙等人发送《关于下列驾驶员不服从生产调度安排、拒绝驾车进站装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通报》,要求钟文龙等人立即停止自2016年3月1日起的罢工行为,恢复正常上班、上岗,否则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2016年3月18日,鑫港公司委托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向钟文龙等人寄送律师函,要求钟文龙等人前往公司上班。2016年3月21日,鑫港公司各向新罗区总工会、新罗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提交《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搅拌车驾驶员罢工造成公司生产经营瘫痪的报告》,告知其与员工之间的劳资矛盾关系,请求予以协助处理解决该事件。2016年4月1日,鑫港公司与钟文龙等人再次协商,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4月28日,钟文龙向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事项为:一、要求解除钟文龙与鑫港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要求鑫港公司支付钟文龙经济补偿金32450.16元。2016年7月20日,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龙新劳仲案【2016】19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钟文龙请求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二、鑫港公司与钟文龙劳动关系解除,鑫港公司应为钟文龙办理相关的手续。钟文龙因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另,钟文龙在鑫港公司上班期间,鑫港公司有为钟文龙缴交医社保至2016年4月止。钟文龙的工资从原先的1000元逐步提高到月平均工资为2704.18元。一审法院认为,鑫港公司与钟文龙在续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届满后,双方未再次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钟文龙仍继续在鑫港公司处工作,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原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6年2月26日,鑫港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重新制定新的薪资待遇标准,钟文龙对此提出异议,并从2016年3月1日起未到鑫港公司上班,离开鑫港公司。经双方协商,无法对薪资待遇达成一致意见。为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鑫港公司同意按原薪资待遇与钟文龙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钟文龙于2016年3月13日起恢复正常上班,否则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但钟文龙拒绝与鑫港公司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仍拒绝到鑫港公司上班。钟文龙的该行为应当视为其自动离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6年3月13日起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钟文龙不同意与鑫港公司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到鑫港公司上班,自行离开鑫港公司。故钟文龙要求鑫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钟文龙与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钟文龙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二、驳回钟文龙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钟文龙负担。二审中,钟文龙提交《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公司司机工资及管理制度》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在协商续签劳动合同时钟文龙提出的大部分要求是原来就享有的劳动待遇,并未超出鑫港公司承受范围,钟文龙的请求并非无理要求。鑫港公司质证认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公司的规章制度,鑫港公司在原劳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要与钟文龙续签劳动合同,但钟文龙提出很多无理条件。本院经审查认为,钟文龙提交的上述证据系复印件且模糊不清,又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且鑫港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钟文龙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遗漏查明:鑫港公司虽然提出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与钟文龙续签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待遇已变更,与原来的劳动合同有所不同。鑫港公司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钟文龙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动离职?鑫港公司提出与钟文龙续签劳动合同,有无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钟文龙拒签劳动合同,鑫港公司应否支付钟文龙经济补偿金?本案中,钟文龙与鑫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钟文龙继续在鑫港公司上班,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对鑫港公司制定的新制度不满,钟文龙从2016年3月1日起离开鑫港公司,未到鑫港公司上班。鑫港公司多次要求钟文龙恢复正常上班,否则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表示同意按原工资待遇与钟文龙续签劳动合同,但钟文龙拒绝回鑫港公司上班,并拒签劳动合同。钟文龙对鑫港公司的新制度有异议,应与鑫港公司协商解决,不应采取对抗的方式,在未与鑫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持续旷工,其行为应视为自动离职,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6年3月13日起解除并无不当。鑫港公司多次提出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钟文龙续签劳动合同,钟文龙主张鑫港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其续签合同,其有权拒签,鑫港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钟文龙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劳动合同约定钟文龙的基本工资为1000元,鑫港公司同意维持原有工资待遇(2015年12月31日前)计算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与钟文龙签订劳动合同,因鑫港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增加了钟文龙的工资,鑫洪公司实际上是按增加后的工资待遇与钟文龙签订劳动合同,并未降低钟文龙的工资待遇。钟文龙主张鑫港公司降低其他劳动条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钟文龙自动离职并拒绝与鑫港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其要求鑫港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钟文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钟文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小东审判员 许培清审判员 陈小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