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马兆强与孙海勇、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兆强,孙海勇,高良,孙中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2383号原告马兆强,男,汉族,居民。被告孙海勇,男,汉族,居民。被告高良,男,汉族,居民。被告孙中富,男,汉族,居民。原告马兆强被告孙海勇、高良、孙中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兆强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海勇、高良、孙中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兆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兆强负担。审 判 长 吕金华人民陪审员 张凤芹人民陪审员 宋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祥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