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4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马兆强与孙海勇、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兆强,孙海勇,高良,孙中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2383号原告马兆强,男,汉族,居民。被告孙海勇,男,汉族,居民。被告高良,男,汉族,居民。被告孙中富,男,汉族,居民。原告马兆强被告孙海勇、高良、孙中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兆强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海勇、高良、孙中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兆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兆强负担。审 判 长  吕金华人民陪审员  张凤芹人民陪审员  宋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祥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