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湘生与被执行人谢敬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湘生,谢敬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12号申请执行人:王湘生,男,汉族,1954年11月9日出生,住邵阳市御江花园。被执行人:谢敬德,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执行王湘生与谢敬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宏斌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仁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