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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湘生与被执行人谢敬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湘生,谢敬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12号申请执行人:王湘生,男,汉族,1954年11月9日出生,住邵阳市御江花园。被执行人:谢敬德,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执行王湘生与谢敬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宏斌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仁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