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辉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文素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辉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素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327号原告:重庆市辉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龙湖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08019321-9。法定代表人:文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怡,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素贞,女,1959年1月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重庆市辉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文素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市辉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辉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辉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辉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玉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