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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医院与汪宗伟、孙忠硕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医院,汪宗伟,孙忠硕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2347号原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医院,驻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吕公堂街6号。法定代表人:韩广瑞,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中(特别授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宗伟,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孙忠硕,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系被告汪宗成之妻)原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医院与被告汪宗伟、孙忠硕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医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曲鸿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