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1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医院与汪宗伟、孙忠硕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医院,汪宗伟,孙忠硕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2347号原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医院,驻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吕公堂街6号。法定代表人:韩广瑞,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中(特别授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宗伟,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孙忠硕,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系被告汪宗成之妻)原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医院与被告汪宗伟、孙忠硕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医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曲鸿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