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郭俊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7刑初308号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俊涛,男,汉族,1985年10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5月6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俊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娟娟出庭支持公诉,被���人郭俊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郭俊涛驾驶一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康县商贸路北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被告人郭俊涛血液中血醇含量检测,其含量为95.96mg/100ml。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理化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等相应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郭俊涛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对其依法判处。被告人郭俊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郭俊涛驾驶陕H×××××小型轿车沿太康县商贸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商贸路北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被告人郭俊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96mg/100ml。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及抽血现���照片、被告人供述、血醇检测报告及含量告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且经庭审质证属实,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俊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俊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俊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