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1、李某某、何某2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1,李某某,何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180号申请执行齐某某,男,生于1983年7月28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何某1,男,1965年5月7日出生,住洛南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住洛南县。被执行人何某2,女,1986年5月22日出生,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1、李某某、何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陕1021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齐某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案件标的款15000元,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发了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何某1、李某某、何某2自觉履行了案件标的款10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齐某某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1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