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25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康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成立,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康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建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