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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25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康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成立,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康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建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