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执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节能(天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节能(天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120号申请人:中节能(天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围堤道53号增1号丽晶大厦30层。法定代表人:刘大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锦,天津德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庆博,天津德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天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25号。法定代表人:孟念杰,总经理。申请人中节能(天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天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6533833.3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节能(天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事实清楚、申请事项明确且理由充分,向本院提交的保全担保合法有效,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天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6533833.3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申请人天津市天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戴建勇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建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