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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林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林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林,男,1995年5月8日出生,安徽省阜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因为本案于2017年1月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林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西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9日9时许,被告人孙林无证驾驶无牌号拼装四轮农用车(俗称四不像),沿阜南县于集乡洪庙村杨郢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杨郢北200米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与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杨某2相撞,致使杨某2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孙林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经阜南县公安局认定,孙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2无责任。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尸体检查报告、事故成因分析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认为被告人孙林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遇情况操作不当,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9时许,被告人孙林无证驾驶无牌号拼装四轮农用车(俗称四不像),沿阜南县于集乡洪庙村杨郢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杨郢北200米处,与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杨某2相遇时发生事故,致杨某2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孙林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阜南县公安局认定,孙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2无责任。另查明,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孙林与被害人杨某2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杨某2的近亲属人民币28万元,并已履行完毕,杨某2的近亲属对孙林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孙林的刑事责任。经阜南县司法局评估,建议对被告人孙林适用社区矫正。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林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辨认笔录,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阜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阜公交事故析字(2017)012号《关于“2017.1.9”阜南县于集乡洪庙村杨郢北200米处非道路事故的成因分析》,到案情况,人员基本信息查询,《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撤诉书,阜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阜南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人杨某1、王某1、乔某、刘某、周某、张某1、张某2、王某2证言,被告人孙林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林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行驶在公共交通管理外的乡村公路上,遇情况操作不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阜南县司法局评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林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玉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俊杰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