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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宁春豪、王月凤与伍楚社、唐世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春豪,王月凤,伍楚社,唐世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705号原告:宁春豪,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原告:王月凤,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担保人:王辉诚,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担保人:蒋梅荣,女,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伍楚社,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唐世凤,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春豪、王月凤诉被告伍楚社、唐世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春豪、王月凤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伍楚社、唐世凤价值35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原告宁春豪、王月凤提供担保人王辉诚、蒋梅荣所有的坐落在衡阳市雁峰区光明路148号C栋206号房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春豪、王月凤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担保人王辉诚、蒋梅荣亦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在衡阳市雁峰区光明路148号C栋206号房产为原告宁春豪、王月凤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伍楚社、唐世凤所有的银行存款3500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将原告宁春豪、王月凤提供的担保人王辉诚、蒋梅荣所有的坐落在衡阳市雁峰区光明路148号C栋206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树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