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桂贤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贤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29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桂贤,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林桂贤杂货店经营者,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桂贤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梅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桂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2月23日、25日、28日,被告人林桂贤在其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漕渔新村东五街19号林桂贤杂货店内,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的形式聚众赌博,接受他人非法六合彩投注三次。2017年2月28日晚,被告人林桂贤在上述杂货店内,以开单及微信红包的方式共计接受30多人的非法六合彩投注。当晚21时许,民警对该百货店进行查处,抓获林桂贤及参赌人员郭某、梁某1、梁某2等人,现场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54张、赌资人民币1420元和作案工具手机1台。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林桂贤的供述和辩解及指认笔录;证人郭某、梁某1、冼润枝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梁某2、周某、梁某3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扣押、移交物品清单;行政处罚材料;投注单据、投注情况统计表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桂贤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通过非法收受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桂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桂贤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桂贤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林桂贤犯赌博罪,罪名成立。林桂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林桂贤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对扣押的赌资、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桂贤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的赌资人民币1420元、手机1台(白色三星)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下空白)审判员 廖冰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雅微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