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行审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汝南县国土资源局、张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汝南县国土资源局,张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7行审270号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任燕,局长。委托代理人耿金明,汝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新义,汝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张冰,男,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汝南县。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汝国土监执罚字16032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认为被处罚人未经批准私自非法占用罗店镇张庄村张庄六组的农用地4900平方米建养殖厂,该宗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49000元。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2017年5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罚款49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汝国土监执罚字16032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申请人张冰罚款49000元。审判长 余新春审判员 朵继红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