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特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与陈敏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7民特396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陈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396号申请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肖海珊。委托代理人:龚梦君,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常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陈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休宁县。申请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月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敏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开劳人仲案字[2017]21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蓝月亮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是:陈敏严重违反蓝月亮公司的规章制度,蓝月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仲裁裁决蓝月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陈敏签署的《规章制度承诺书》中规定“三、《虚假事件问责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条款:……2、虚假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2.3、虚假出勤(实际未出勤,但系统记录出勤)天数累计超过7个(含)自然日或连续超过3个(含)自然日的人员;4、问责方法:虚假人员,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虚假提报人员业绩,造成公司损失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陈敏2016年7月在广州-兴安-暨大店存在虚假出勤以及2016年7月1日至7月20日存在虚假提报门店日控的行为,因此蓝月亮公司按照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综上所述,原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陈敏答辩称:我方对仲裁裁决结果没有异议,不同意蓝月亮公司的意见,具体答辩意见如下:蓝月亮公司的销售政策不断改变,一开始我是在多个门店进行走场,之后我换到小屋里面进行工作,再后来又让我在线上销售,门店实际上只是挂靠给我工作的,我每个星期要出去三天推销新产品,还要在手机上推广新产品,我的工作地点是根据公司的安排,不是在固定的门店工作,公司称我缺勤是不可能的,有公司领导和店长的签字,可以证明我有外出工作。本院审理期间,陈敏、蓝月亮公司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关于蓝月亮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经本院审查,蓝月亮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对其该项申请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开劳人仲案字【2017】21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玉芬审判员 何慧斯审判员 苏韵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婷张树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