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3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崇杰、项晓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崇杰,项晓芳,张德敏,潘闽琼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3003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崇杰,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荣,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晓芳,女,汉族,1982年12月19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敏,男,汉族,1977年2月12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原审第三人:潘闽琼,女,汉族,1986年11月8日出生,住瑞安市。上诉人张崇杰因与被上诉人项晓芳、张德敏、原审第三人潘闽琼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3民初5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崇杰、被上诉人项晓芳于2017年5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崇杰、被上诉人项晓芳分别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一审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上诉人项晓芳撤回一审起诉;二、撤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3民初5952号民事判决。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张德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张崇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宗波代理审判员 张元华代理审判员 郭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薛允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