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孔玮与茌平县乐平铺镇人民政府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玮,茌平县乐平铺镇人民政府,扬州市安定灯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722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茌平县乐平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负责人:秦光勇,镇长。被告:扬州市安定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法定代表人:陈安林,执行董事。原告孔玮与被告茌平县乐平铺镇人民政府、扬州市安定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计362元,由原告孔玮负担。审 判 长 李宏军审 判 员 庄辛晓人民陪审员 王维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