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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18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孟某某,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胜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