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执3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成都云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云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陈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346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云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云,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旭。成都云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陈旭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成都云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3283元,执行费699.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旭的银行存款53982.2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可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