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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龙海市榜山丽阳不锈钢加工场与陈枝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榜山丽阳不锈钢加工场,陈枝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1967号原告:龙海市榜山丽阳不锈钢加工场,经营场所龙海市榜山镇平宁村平宁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2Y2MHB0J。经营者:黄丽凤,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陈枝财,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龙海市榜山丽阳不锈钢加工场与被告陈枝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龙海市榜山丽阳不锈钢加工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陈枝财已基本清偿债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市榜山丽阳不锈钢加工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海市榜山丽阳不锈钢加工场负担。审判员  郭漳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甘叶玲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