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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5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支行、包捷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支行,包捷进,冯海英,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5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45号金融大厦B座5楼。代表人黄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包捷进,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冯海英,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223号荣宝华商城中心商场五层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赖加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支行申请执行包捷进、冯海英、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包捷进、冯海英、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支行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包捷进、冯海英、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433733.74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