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朱希跃诉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希跃,王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希跃,男,198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男,1990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上诉人朱希跃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朱希跃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借款协议书》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约定由协议签订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