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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7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薛江与郭中丽、张同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江,郭中丽,张同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074号原告:薛江,男,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郭中丽,女,1973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张同刚,男,197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薛江诉被告郭中丽、张同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薛江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江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佳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