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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3刑初172号公诉��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公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小东、郭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鲁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威海市文登区初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初张路与珠海路交叉路口处,客车右侧与沿珠海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赵某驾驶的鲁K×××××号小型轿车前端相碰撞,致两车均有��坏。发生事故后,谭某弃车逃离现场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谭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5.2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谭某赔偿了被害人赵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谭某的供述;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光盘一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查笔录;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谭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文健人民陪审员  于占坤人民陪审员  宋江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秋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