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703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芜湖市润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陵县强盛木业有限公司、王安安、胡桂英、张玉众、胡桂兰、许彩虹、张宏兴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润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县强盛木业有限公司,王安安,胡桂英,张玉众,胡桂兰,许彩虹,张宏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703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润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摩根100写字楼2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459869X0(1-1)。法定代表人:张宏祥,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陵县强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工业集中区,注册号340223000015482。法定代表人:张玉众,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安安,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桂英,女,1959年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玉众,男,1965年7���1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桂兰,女,1965年4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许彩虹,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宏兴,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许彩虹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