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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金光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金光,王金光,王金光,王金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105号罪犯王金光,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郯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09)临刑二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4月27日至5月1日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金光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5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金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7年1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5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金光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100000元未履行。2017年3月10日,临沂市罗庄区民政局出具了该犯家庭困难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王金光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原判罚金100000元未履行,减刑时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金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