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103民初3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家富与李清河、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富,李清河,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3663号原告张家富,男,汉族,1965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军,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清河,男,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珠,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法定代表人朱志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乐,该公司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乾,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家富诉被告李清河、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原告张家富与二被告并不存在建筑合同关系,原告张家富与被告李清河系合伙关系,故原告张家富起诉案由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家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开元审判员  张卫平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