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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愿祥、吴易林诉被告安顺市西秀区鎜枫装饰、陈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愿祥,吴易林,安顺市西秀区鎜枫装饰,陈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402民初827号 原告:徐愿祥,男,1965年10月21日生,仡佬族。 原告:吴易林,女,1969年8月16日生,苗族,与原告徐愿祥系夫妻关系。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鎜枫装饰,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贵黄西路萝卜冲路口铺。 经营者:封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贵,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谦,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湘,男,1980年4月5日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愿祥、吴易林诉被告安顺市西秀区鎜枫装饰、陈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愿祥、吴易林撤回对被告安顺市西秀区鎜枫装饰、陈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徐愿祥、吴易林负担。 审判员 林   茂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