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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学荣与信阳市其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荣,信阳市其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1469号原告张学荣,女,汉族,1952年4月24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文厚成,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信阳市其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地:信阳市浉河区湖东管理区合惠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郭其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荣与被告信阳市其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荣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荣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且被告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荣撤回对被告信阳市其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学荣负担。审判员  范庆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