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德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德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15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七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61398965L。法定代表人:范秀珍,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舰,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德群,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禹,系袁德群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亿公司)与被上诉人袁德群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2民初5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仁怀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2民初54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仁怀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易 大 刚审 判 员 令狐荣强代理审判员 陈 文 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 雪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