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鲁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657号原告: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被告:山东鲁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5元,保全费2270元,由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庆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