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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481执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溧阳市万博购物中心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溧阳市万博购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481执1586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10号。法定代表人花建国,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溧阳市万博购物中心,住所地溧阳市上兴万博广场*号楼。经营者季勇军。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溧阳市万博购物中心市场监督管理非诉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溧市监上兴罚字[2016]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决定书认定:溧阳市万博购物中心不以真实名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被执行人销售散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8902.91元,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133902.9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完全履行义务,尚有53902.91元罚没款未缴纳。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溧阳市万博购物中心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溧阳市万博购物中心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溧阳市万博购物中心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溧阳市万博购物中心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溧市监上兴罚字[2016]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刘 原执行员 丁文标执行员 许长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豪 来源:百度“”